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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6-08-18 18:08 原文鏈接: 中山市積極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

      中山市積極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中山市環保局日前公布了《中山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并對外征求公眾意見。該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山市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范圍、申報條件、日常職責等。根據《辦法》,部分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等非重點環境監測服務將逐步走向市場,不再全盤由政府部門包攬。

      非重點環境監測事項可向社會放開

      《辦法》明確表示,除執法監測、國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國控點位環境質量監測、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等重點監測工作外,其他的環境監測事項可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開展相關工作。企業自行監測、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由企業承擔費用和自主開展的環境監測事項,企業可依照相關規定依托自有的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或直接向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監測機構購買監測服務。

      《辦法》規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中山市內開展該類監測業務前,需提交相關材料報中山市環境保護局進行登記,登記結果將納入中山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確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直接錄入中山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對于采用政府財政資金開展的各類監測事項,可由中山市環保局通過項目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監測服務機構。

      中山市環保部門介紹,在環境監測領域,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為主,開展監測活動的單一管理體制。近年來,隨著排污門檻的逐步提高,環境監測服務需求與日俱增,政府監測機構顯得有些分身乏術。環境監測社會化是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逾越6條“紅線”

      值得注意的是,為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管理,《辦法》為其劃定了6條“紅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若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曝光,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在中山市承接政府購買環境監測類的監測服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種情況

      ◆超資質、超范圍開展監測活動的;

      ◆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

      ◆查實有嚴重或重大監測質量事故,影響較大的;

      ◆將已承接的監測業務私自轉包,或未遵守保密規定,泄漏涉及國家利益或委托方利益信息的;

      ◆重大事項變更未及時上報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的;

      ◆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和公正性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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