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診斷的干擾:
(1)可能促使腦脊液壓升高;
(2)嗎啡能促使膽道括約肌收縮,使膽管系統的內壓上升;可使血漿淀粉酶和脂肪酶均升高;
(3)停藥至少24小時后才能作血清堿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膽紅素、乳酸脫氫酶等測定,以免假陽性出現。
2、下列情況應慎用:
(1)哮喘急性發作、慢性尤其是病理性呼吸功能不全;
(2)心律失常、心動過緩;
(3)驚厥或有驚厥史的患者;
(4)精神失常有自殺意圖時;
(5)腦外傷顱內壓高或顱內病變,可使呼吸抑制或顱內壓升高更嚴重,給藥后瞳孔縮小,對光反射不明,可因而延誤確診;
(6)肝腎功能不全,顱內壓增高慎用。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小兒、老年和惡病質等患者;
(9)對嗎啡有耐受性的人,使用本品能減弱嗎啡的鎮痛作用,并可促使成癮者產生戒斷癥狀。
3、給藥過程中應監測呼吸和循環等有關指標,其中以呼吸最為重要,硬膜外或蛛網膜下腔給藥后,尤其是嗎啡,呼吸的隨訪監測至少12小時左右,以便及早發現呼吸抑制。
4、本品連續長期使用可出現依賴性。有2例連續用藥1年以上,也出現成癮現象,切不可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