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撲救危險化學品火災的注意事項
(1)正確選擇滅火劑并充分發揮其效能;
(2)注意保護重點部位;
(3)防止復燃復爆;
(4)防止高溫危害;
(5)防止毒物危害。
18、地下建筑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固定設備;
(2)深入地下近戰;
(3)地面噴射滅火;
(4)封閉窒息火焰;
(5)采取排煙措施。
19、高層建筑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內部固定消防設施,立足自救;
(2)適應立體作戰需要,部署消防力量;
(3)火場偵察;
(4)進攻路線的選擇;
(5)供水措施;
(6)高層建筑的滅火戰術;
(7)防排煙措施。
20、建筑施工行業的主要事故類型:
a、高處墜落
b、物體打擊
c、觸電事故
d、機械傷害
e、坍塌。
21、發生建筑物坍塌事故的原因:
(1)設計單位:建筑物設計的缺陷,如:沒有正規設計部門提出的設計圖紙,結構設計不當,不進行受力分析,不計算穩定性,不進行必要的荷載或預壓試驗,計算或驗算錯誤,關鍵受力部件應力超過材料允許值等。
(2)建設單位(甲方)和總承包方:
a、未執行“三同時”,未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將工程承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無經驗的單位或個人,或將不應分包的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b、工程管理的缺陷,如: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嚴,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審批等手續,不按規定進行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3)施工方:
a、無相應業務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b、施工管理的缺陷,如:進行危險作業,沒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不按規定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計,不嚴格按設計圖紙的要求施工;聘用沒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施工單位和人員,沒有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選用質量不合格的材料,偷工減料等。
c、不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雖然有規程但不執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4)監理方:監理工作未盡到責任,如:在沒有必要的設計和施工文件的條件下沒有下令停工,而簽發繼續施工的文件,施工關鍵時段不進行旁站監理,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等。
22、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
(1)“四位一體”綜合防治措施:
a、對開采煤層及其對開采煤層構成影響的鄰近煤層進行關于突出的危險性預測;
b、對確認的突出危險區域和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c、對所采取的措施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效果進行檢驗;
d、如果檢驗無效,必須補充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直至再次檢驗為有效時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2)防治突出的技術措施:
a、區域性措施是針對大面積范圍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大面積瓦斯預抽放、控制預裂爆破;
b、局部性措施主要在采掘工作面執行,如卸壓排放鉆孔、深孔或淺孔松動爆破、卸壓槽、固化劑、水力沖孔、金屬骨架等。
(3)安全防護措施:降低突出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人員。如震動性放炮、遠距離放炮、反向防突風門、壓風自救器、個體自救器等。
23、職業病的危險有害因素有:
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其它危險有害因素。
24、生產性粉塵分為3類:
無機性粉塵(礦物性)、有機性粉塵(生物性)、混合性粉塵。
25、對生產性粉塵的治理措施:
a、改革工藝過程,使生產過程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b、濕式作業;
c、密閉—抽風—除塵,系統可分為密閉設備、吸塵罩、通風管、除塵器等幾個部分;
d、佩戴防塵護具。
26、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設項目職業病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
a、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b、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c、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d、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27、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在職業衛生方面應做的工作:
a、建立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b、工作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c、給工人配備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
d、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e、對工人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組織工人定期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體檢;
f、加強安全培訓,使工人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及防護知識;g、遵守國家工時制度,每日工作8h,每周不超過40h;
h、使用的各種化學品,應選擇標有廠名、廠址,有化學成分和毒性中文說明的合格產品。
2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有
(1)隔離儲存;(2)隔開儲存;(3)分離儲存。
29、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一般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6)第3號令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一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30、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評價的時限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和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即:劇毒化學品,一年一評價;其它化學品,兩年一評價。
31、突發公共事件分為4類: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并劃分為4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32、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b、迅速控制事態,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
c、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現場恢復。
d、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