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
2.單位必須設專人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進行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并做書面記錄。放射源和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由專人處理。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格控制照射劑量,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避免放射事故的發生。
4.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單位須設置專用源庫,嚴格管理,防止泄漏、丟失。建立健全保管、領用、返還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檢測儀表及防護用品;建立應急處理方案。
5.從事放射性相關工作的人員應在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由市、區衛生防疫站負責統一安排,各有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應督促從事放射性相關工作的人員參加體檢,并給予經費及各方面的保障。
6.發生放射源丟失、泄漏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保護事故現場,并向主管部門以及省市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7.各單位必須按省衛生廳管理規定辦理年檢和換證手續。注銷、變更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需持許可登記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8.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時,須將放射性同位素、輻射源妥善處理,并將處理報告交到學校治安及技安部門,以便及時上報市衛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及市環保局。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衛生防疫站、市公安局注銷其許可證。
9.凡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學校將按衛生部、公安部頒發的《放射線事故管理規定》的條款,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