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 按生產班次取樣,取樣量為1/3000,尾數超過1000罐者,增取1罐,但每班每個品種取樣量基數不得少于3罐。
② 某些罐頭生產量較大,則以班產量總罐數20000罐為基數,取樣量按1/3000。超過20000罐以上罐數,取樣量按1/10000,尾數超過1000罐者,增取1罐。
③ 個別生產量過小的產品,同品種、同規格可合并班次取樣,但并班總罐數不超過5000罐,每生產班次取樣量不少于1罐,并班后取樣基數不少于3罐。
④ 按殺菌鍋取樣,每鍋檢取1罐,但每批每個品種不得少于3罐。
2、瓶、袋、聽裝奶粉 按批號采樣,自該批產品堆放的不同部位采取總數的1‰,但不得少于2件,尾數超過500件者應加取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