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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4-07-24 20:03 原文鏈接: 酰氨咪唑的禁忌證及注意事項

      禁忌證

      1.心臟房室傳導阻滯者。

      2.血小板、血常規及血清鐵嚴重異常者。

      3.有骨髓抑制病史者。

      4.心、肝、腎功能不全者。

      5.孕婦和哺乳期婦女。

      6.對酰氨咪唑及三環類抗抑郁藥過敏者。

      注意事項

      1.(1)酒精中毒者;(2)心臟疾病患者(包括器質性心臟病和充血性心臟病);(3)冠狀動脈病患者;(4)糖尿病患者;(5)青光眼患者;(6)對其他藥物有血液方面不良反應史者(酰氨咪唑誘發骨髓抑制的危險性增加);(7)尿潴留者。

      2.藥物對老人的影響:老年患者對酰氨咪唑較敏感,可引起精神錯亂、激動不安、焦慮、房室傳導阻滯或心動過緩。

      3.藥物對妊娠的影響:酰氨咪唑能透過胎盤屏障,FDA妊娠分類為D類。

      4.藥物對哺乳的影響:酰氨咪唑可通過乳汁分泌,乳汁中濃度約為血藥濃度的60%。

      5.藥物對檢驗值或診斷的影響:(1)血尿素氮、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堿性磷酸酶、血清膽紅素、尿糖、尿蛋白含量檢測值升高;(2)甲狀腺功能試驗值降低;(3)血鈣濃度降低。

      6.用藥前后及用藥時應當檢查或監測:(1)全血細胞計數(包括血小板、網織紅細胞)以及血清鐵檢查。在給藥前檢查一次,治療開始后應經常復查達2~3年:(2)尿常規;(3)血尿素氮;(4)肝功能試驗;(5)酰氨咪唑血藥濃度測定;(6)眼科檢查(包括裂隙燈、檢眼鏡和眼壓計檢查)。

      7.酰氨咪唑對癲癇典型或不典型失神發作、肌陣攣或失神張力發作無效,對鋰劑、抗精神病藥或抗抑郁藥無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癥有效。

      8.酰氨咪唑止痛效應限于神經源性疼痛。

      9.飯后立即服藥,可減少胃腸道反應。

      10.服用酰氨咪唑應避免大量飲水,以防導致水中毒反應。

      11.服藥過程中可出現口渴,糖尿病患者可能引起尿糖增加。

      12.開始時應用小劑量,然后逐漸增加,直到獲得良好療效或出現不良反應為止。已用其他抗癲癇藥治療的患者加用酰氨咪唑時,用量也應逐漸增加。在開始治療的4周左右可能需要增加劑量,以避免由自身誘導所致的血藥濃度降低。癲癇患者突然撤藥可引起驚厥或癲癇持續狀態。

      13.遇有下列情況應停藥:(1)有肝臟中毒癥狀或活動性肝病時應立即停藥。(2)有骨髓抑制的明顯證據時應立即停藥。但如果癲癇癥狀只有應用酰氨咪唑才能控制時可考慮減量,密切隨訪白細胞計數,如白細胞計數逐漸回升,可再加大劑量,以達到控制癲癇發作的劑量。(3)有心血管方面不良反應或出現皮疹時,應立即停藥。(4)用作特異性疼痛綜合征的止痛藥時,如果疼痛完全緩解,應每月減量或停藥。

      14.如發生嗜睡、眩暈、頭昏、肌肉軟弱或共濟失調,需注意是否為中毒先兆。用藥過量的癥狀有無尿、少尿、尿潴留、心血管方面的反應(包括傳導阻滯、心律不齊、高血壓、低血壓、休克)、惡心、嘔吐、共濟失調、手足徐動及抽搐等,以兒童多見;還可出現反射亢進、運動減少、瞳孔散大、震顫、呼吸抑制。上述過量癥狀可在過量服藥后1~3h內出現。

      15.過量的治療:(1)需催吐或洗胃;給予藥用炭或輕瀉藥阻止吸收;采取加速排泄的措施,如利尿。僅在嚴重中毒并有腎衰竭時才有指征進行透析。(2)小兒嚴重中毒時可能需要換血,并需持續觀察呼吸、心功能、血壓、體溫、瞳孔反應、腎和膀胱功能數天。如有呼吸抑制,應給氧,并進行機械輔助呼吸,必要時行氣管插管。血壓下降和休克時,可抬高雙下肢、使用血容量擴張劑及升壓藥。出現驚厥時需用安定或巴比妥類藥,但這兩類藥可能加重呼吸抑制、低血壓和昏迷。患者如在過去一周內用過單胺氧化化酶抑制藥,則不宜用苯巴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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